美国移民局法律允许雇主在去美国的时候可以带家庭雇员,家庭雇员去美国需要申请B-1/A-3/G-5美国签证。
家庭雇员去美国申请B-1/A-3/G-5签证条件
家庭雇员去美国签证申请条件:
要申请B-1签证,家庭雇员应向签证官证明:
1.去美国的目的是担任家庭雇员的工作;
2.去美国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3.雇主满足需要携带家庭雇员到美国才能正常工作、生活;
4.在美国境外有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牢固约束力;
5.在美国境外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和亲属紧密联系,确保在合同结束如期返回。
家庭雇员陪同非移民签证持有人雇主去美国:
家庭雇员去美国的雇主是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居居民,家庭雇员只要满足家庭雇员工作的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美国B-1签证。
1.有一年以上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工作经验(需提供前任雇主的证明材料);
2.在雇主入境前已在美国境外为雇主服务有一年或是雇主雇佣时间不长,但有资料能证明雇主长期一直有雇佣家庭雇员的习惯;
3.家庭雇员在美国没有其他工作,有合同条款证明雇主提供免费食宿和往返机票。
家庭雇员去美国申请B-1/A-3/G-5签证条件
家庭雇主陪同美国合法永久居民雇主去美国:
美国移民局法律不允许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家庭雇员以B-1签证身份去美国。
陪同A-1、A-2或G-1 - G-4签证持有人的家庭雇员(A-3或G-5签证):
如果您是A-1、A-2或G-1至G-4签证持有人的随从、服务人员或私人雇员,则可申请相应的A-3或G-5签证。
您必须证明自己符合A-3或G-5类别的申请条件(例如,前任雇主开具的推荐信、以往同类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等)。签证官需要核实雇主的官方身份以及雇佣双方开始(或保留)雇佣关系的意图。
此外,外交人员的家庭雇员(A-3)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庭雇员(G-5)必须首先在美国国务院的外交机关办公室管理信息系统(Office of Foreign Miss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TOMIS)登记注册,然后才能申请签证。
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与签证官面谈,除了无需缴纳签证申请费以外,其他方面均与正常流程相同。
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向签证官证明其薪酬与所在工作地点的薪金水平相符,不会成为美国公共财政的负担。
以上签证申请人还需出示雇佣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
对A-3/G-5签证持有人的雇佣合同要求:
如需以家庭雇员的身份申请A-3/G-5签证,必须出示雇员与雇主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
家庭雇员去美国申请B-1/A-3/G-5签证条件
B-1/A-3/G-5美国签证是美国移民局为来美国有家庭雇员需要的雇主而办的签证,也是为了配合雇主因为缺少家庭雇主,影响雇主在美国正常的工作活动,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到,美国对于生活在美国的高端人士的生活习惯、工作的支持也是多方面的。如果您是在国内有家庭雇员的支持您的生活和工作,去没有也不用担心美国家庭雇员影响您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让您的家庭雇员申请B-1/A-3/G-5美国签证就可以做到在美国和在国内一样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