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全称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美国前总统布什于2002年8月6日签署了该法令,目的是解决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因移民局处理案件的拖延而带来的超龄问题。
美国移民法规定凡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为孩子(CHILD)。由于处理案件的拖延,许多在申请时的孩子在案件处理的时候已超过21岁。该法案的出台,大大减少了受益人因为超龄(Age-out)失去移民资格的现象。
移民局根据案件实际处理的情况,在2008年5月对《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提出了修正规则说明。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针对儿童保护法,又重新做了调整判决:
通常,美国移民法让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替亲属提出移民申请,递交申请时的日期叫“优先日期”。美国最高法院现对此做出的最新判定为,除了申请人是申请自己的子女(如公民申请已婚成年子女F3类,后因离婚转成未婚成年子女F1类,或永久居民为未婚成年子女申请F2B类,后因自己成为公民而让该申请转成F1类),可以继续使用该做法外,其他如果是衍生出来的子女(如兄弟姐妹的子女,成年已婚子女的子女),不可再使用该做法,而必须用新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日期。
超龄儿童保护法案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没有办法详细地说明那些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在移民申请过程中如果要运用该法案,申请人需要在绿卡申请时主动提出申请,写一封申请信,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领事官或移民局的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是否适合此法。
而对于投资移民EB-5,要想符合受到CSPA保护的资格,投资者进行签证申请时,即孩子的父母向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提起I-526申请时,孩子必须在21岁以下。此外,根据CSPA年龄计算方法,孩子必须未满二十一岁。孩子的CSPA年龄,由得到签证时孩子的年龄减去移民局处理批准I-526申请的时间来确定的。
本质上,孩子得到签证时的年龄,可以减去从提交I-526申请到获得批准的这段时间。如果计算结果小于二十一岁,那么该儿童根据此法案符合超龄保护,只要他们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申请永久居留。
请注意,CSPA旨在保护孩子免受案件处理时间过长的影响。该法案的目的并非为了让无签证配额导致超龄的孩子受益。因此,需要等待签证配额的儿童,越接近于二十一岁,受CSPA保护的可能性越小。